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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7號原 告 謝東波被 告 謝宗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96,188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26763元/ ㎡×421.91㎡×1/10=0000000.73元,及依卷附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現值0000000 ×1/10=897930元,及參見「民事起訴狀」及「民事陳報狀」記載原告請求股份之價額各為0000000 元、0000000 元、0000000 元、000000

0 元,連同原告請求返還帳戶存款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

0 +89793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

000 =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560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237,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