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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8號原 告 黃政傑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比較原告先位、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以補正本件被告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