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因清償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順天宮輔順將軍廟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