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5號原 告 陳亦雯被 告 陳文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日期: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