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0號原 告 趙朝銘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李奇峯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0號原 告 趙朝銘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李奇峯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