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5號原 告 許宗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元建設有限公司及陳淑貞等2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