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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被 告 石清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提出陳報狀原證4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2,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