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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葉美蓮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婉婷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6萬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