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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陳慶鐘被 告 慶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樺被 告 林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設有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聲明:「1.確認被告慶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淑美間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就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200股所為之股份轉讓行為無效。

2.被告林淑美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之19,200股,向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回復股東名簿之登記為被告慶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3.被告林淑美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之19,200股,向台中市政府回復登記為被告慶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等情,是原告之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原告起訴雖未據陳報倘因本件訴訟獲全部勝訴判決時所受客觀利益價額為何,惟依原告起訴狀第5頁記載系爭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額為每股新台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9,200,000元(計算式:1000×192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日後如有增減變更,將由本院另行補徵或退費,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