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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 告 李有哲被 告 陳錦治

林秀蓉鍾有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陳報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