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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6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徐馨妤被 告 張永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確認被告張永信對被告徐馨妤所設定之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之600萬元債權不存在,因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