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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5號原 告 穆泓華(即穆盡忠)被 告 詹財福

莊村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先位部分,第1項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4/14)、181地號(權利範圍4/7)、186地號(權利範圍4/14,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新台幣(下同)52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第2項則請求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原告備位部分則請求撤銷系爭土地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及被告莊村達就系爭抵押權應予塗銷等情;是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目的均在於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其性質乃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比較擔保債權額或擔保物價額之高低。又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系爭土地包括164地號(面積347.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4)、181地號(面積805.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186地號(面積43.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4),109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40 0元,3筆土地價值合計為1,310,400元(計算式:《347.80+43.14》×4,400×4/14+《805.33×4,400×4/7》=2,516,297),而擔保之債權額為52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較低之供擔保物價額核定之即2,516,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