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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施學珍

壹、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64 號裁定要旨參照)。

是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部分,係確認經界訴訟,揆諸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㈡、㈢部分,係原告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

地位,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 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附帶請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遭佔用面積核定為119 萬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8平方公尺×42,500元/平方公尺=1,190,000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 萬元(165 萬元+119

萬元=28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29,1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貳、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鄧○○等14人之年籍資料,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

台中市○區○村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被告鄧○○等14人之完整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