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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6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慶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273元,應繳裁判

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