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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卓聰利

蔡明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