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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7號原 告 張茂土被 告 祭祀公業張文通兼 管理人 張德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身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71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稱「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數定之,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05 號裁定意旨參照)。則原告既訴請確認其為祭祀公業張文通派下員身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祭祀公業張文通之總財產價額,依原告主張之派下權比例,計算其價額。然原告經本院多次函請補正其派下權利之價值,均未遵期補正,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