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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6號原 告 李秀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於民國93年11月間以信託讓予擔保方式向被告陳玉秀娥借款新台幣(下同)99萬2000元,而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於94年1月6日移轉登記與被告陳玉秀娥及其指定之人即被告陳怡如,故原告請求被告為塗銷移轉登記不動產之讓與擔保價額為99萬2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