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0號原 告 王靜慧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佑、廖文仕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