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 告 劉德康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被 告 楊秀絹
劉東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元(面積約27㎡公告現值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再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