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4號原 告 朱錦怜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土地現金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49,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