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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劉金山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沈正垣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沈正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