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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被 告 許照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尚且不明,依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保險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陳報民國108 年11月20日異議狀,被告許照敏對於被告富邦保險公司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數額為0 元。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向被告富邦保險公司函調系爭保單之繳款明細,原告所指稱之4 張保單各繳納保險費新臺幣(下同)12,870元,合計繳納51,480元(計算式:12,870元×4=51,480元),是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應為0 元以上51,480元以下,是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5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