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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2號原 告 謝塗明被 告 楊涵羚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977元(計算式:要交換土地面積296.27平方公尺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100元=1,510,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