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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1號原 告 儀佳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53萬7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