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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9號原 告 林芬蘭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如意、雅豐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