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3號原 告 李芸兒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被 告 文鑫數位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震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4000元,返還財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3萬元(詳中司調卷第19頁財產清冊),共計177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李震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上開財產清冊所列「電腦」買受資料、「貨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