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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4號原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代 理 人 袁裕倫律師被 告 廖裕田

廖陳美足廖玉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等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及撤銷被告間所訂被告廖陳美足、廖玉昭受託經營被告廖裕田特定單獨管理金錢信託契約(「戶名:廖陳美足廖玉昭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其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544,4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較其主張對被告廖裕田、廖陳美足之債權額39,375,000元為低。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應以原告主張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11,544,469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6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附表】┌──┬────────┬──────────────┐│編號│法律行為標的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1 │臺中市○區○○段│3,888,000元 ││ │31-10地號土地 │【計算式:27000元×288平方公││ │ │ 尺×應有部分1/2】 │├──┼────────┼──────────────┤│1-2 │臺中市○區○○段│1,755,000元 ││ │31-26地號土地 │【計算式:27000元×130平方公││ │ │ 尺×應有部分1/2】 │├──┼────────┼──────────────┤│1-3 │臺中市○區○○段│4,914,000元 ││ │31-28地號土地 │【計算式:27000元×182平方公││ │ │ 尺×應有部分1/1】 │├──┼────────┼──────────────┤│1-4 │臺中市○區○○段│270,000元 ││ │31-32地號土地 │【計算式:27000元×20平方公 ││ │ │ 尺×應有部分1/2】 │├──┼────────┼──────────────┤│2 │廖陳美足廖玉昭受│717,469元 ││ │託信託財產專戶存│ ││ │款 │ │├──┼────────┼──────────────┤│總額│ │11,544,469元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