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5號原 告 李逢榮被 告 彩繪生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春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彩繪生活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修復公共排水管路所需費用」再加上「所命被告賠償之新臺幣(下同)436,500元」之合計金額,計算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因原告並未陳報修復公共排水管路所需之費用數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陳報修復公共排水管路所需費用並加計436,500元後之合計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計算程式: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