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7號原 告 洪妤涵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軒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