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龔綉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憲等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依原告起訴之意旨,兩造間之租賃契約無從確定或推定存續期間,應以10年計算,依其主張調整租金之結果,每年增加之租金收益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85824」,10年共增加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