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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劉靜怡上列原告因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6,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0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