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被 告 石清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