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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王蜀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火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3104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2,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