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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送達代收人 黃春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軒琦、林俊倫、林黛君、李念秦、李璿等5人(以上5人均為李梅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8年度司促字第35266號),惟被告林黛君、李念秦、李璿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5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