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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羅東霖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亦有明定。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102 年度臺抗字第458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另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抗字第22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一、確認被告於民國

108 年12月5 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8120002 號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重劃前後地價圖)」(下稱系爭108 年12月5 日函)所為之決議無效。二、確認系爭108 年12月5 日函關於原告部分之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三、確認系爭108 年12月5 日函關於原告所有重劃前坐落臺中市○○區鎮○段65之1 、65之4 、66之6 、66之10、66之11、66之12地號土地,重劃後分配予他人之決議無效。四、確認確認系爭108 年12月5 日函「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之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無效。五、確認被告於109 年1 月22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9010035 號函「民國109 年1 月21日第31次理事會審議提案第九案會議紀錄」及109 年1 月20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9010025 號函「重行公告土地分配結果異議協調會」所為之決議無效;備位聲明則請求撤銷前開決議。而前開聲明均非因親屬身分關係所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且自經濟上觀之,5項先位聲明及5項備位聲明,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經本院函請原告查報其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原告具狀表示其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難以認定,足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