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蔡妍㚬被 告 優思資文創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袽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1,00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