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因使用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瑞得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日期: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