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何樹成被 告 劉敏杉
薛陳辛姬林**江慧玲趙振來趙振和趙**何富義蔡秀貞鄭葉素花陳楊麥趙**趙鄭寶珠丁**丁**蔡**楊**林文達陳貴美吳陳悅之繼承人趙**趙義雄張黃梅趙世炫陳**趙春旺趙**何世賢林素真劉陳採紅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被 告 周金慰
張**趙**簡**陳秀美楊滿英趙**王羽仲楊國志陳鳳珠郭**李忠賢林**林**鄭金鳳陳林阿伴鄭清中林**施**趙隆熙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65,611元(按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 ○○○○ ○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其餘待補正事項,於原告補繳裁判費之後,本院再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附表:
┌──┬────┬──────┬──────┐│地號│面積 │公告現值 │總值 │├──┼────┼──────┼──────┤│506 │280.81㎡│16,021元/㎡│4,498,857元 │├──┼────┼──────┼──────┤│545 │381.43㎡│18,527元/㎡│7,066,754元 │├──┼────┴──────┴──────┤│合計│11,565,6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