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陳春滿被 告 高俊炎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之房屋現值)×1/85(原告請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之房屋應有部分)」+「379.8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之土地面積)×126/10000(原告請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24600元(原告請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66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