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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林定村被 告 黃文俊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15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原告請求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25000 元/ ㎡×79.23 ㎡=0000000 元,及依卷附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於民國108 年間課稅現值住家部分269500元+非住家部分84900 元=354400元,計算式:0000000 元+354400元=000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2,000 元後,尚應補繳22,166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