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圓頂20e3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前廣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共同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元,尚欠9,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