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范綱智即大道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上列原告因給付債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