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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玉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木發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台鼎倉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