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被 告 許照敏
林素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許照敏、林素焄對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南山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依被告南山公司向本院陳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2,272元及406,825元,有保單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9,097元(計算式:302,272元+406,825元=709,09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