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9號原 告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原 告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54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6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