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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林月桃上列原告與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及其他連帶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86,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