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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被 告 詠駿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以財產權為客體之仲裁判斷之訴,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8 年仲中聲和字第8 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請求撤銷系爭仲裁判斷可得之客觀上利益1,4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