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簡春吉
簡郁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中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民國(下同)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08年12月6日公告土地分配各項圖冊所示之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亦屬無效。備位聲明為:被告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製作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關於原告之部分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08年12月6日公告上地分配各項圖冊所示之重劃土地分配結果關於原告之部分亦屬無效。參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5號民事裁定意旨,原告之請求並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不能核定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開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