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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陳天佑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陳贊任

陳裕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會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2 人於福德爺神明會之會員權不存在,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乃具有財產上之利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勝訴所得獲取之利益核定之。依福德爺神明會不動產清冊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福德爺神明會財產總額依各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後為新臺幣(下同)352,076,4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因被告2 人主張渠等亦有會員權,則加計原告及其他會員,福德爺神明會會員共8 人,每名會員得分得之財產為福德爺神明會總財產八分之一即44,009,552元;若原告主張有理由,則扣除被告2 人後,福德爺神明會會員共計6 人,每名會員得分得之財產為福德爺神明會總財產六分之一即58,679,403 元。則原告於本件之利益即為會員6 人或會員8 人可獲得福德爺神明會財產總額之差額,為14,669,851元(計算式:58,679,403-44,009,552=14,669,85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669,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

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41,09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陳贊任、陳裕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