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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廖祿為被 告 張雅琪

張明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含坐落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108年9月15日止,共計10月,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8,000元等情,故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即380,000元(計算式:10月×每月租金38,000元=380,0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289,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9,000元(計算式:380,000+289,000=669,000,附帶請求孳息及違約金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裁判日期:2020-03-13